协鑫集成股东营口其印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套现6912万元
日期:2021-02-07 11:01:45来源:网络整理编辑:佚名
协鑫集成股东营口其印违规减持收监管函 套现6912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002506.SZ)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显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1564万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的0.31%,成交金额约6912万元。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公司前身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包括太阳能材料、设备及相关产品;新能源发电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能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究、设计、咨询、运维及承包建设等。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12%。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26%。

  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协鑫集成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因经营及资金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拟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近日,公司收到协鑫集团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补充说明及减持进展告知函》,获悉协鑫集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8%。协鑫集团之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1%。协鑫集团拟增加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作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主体,减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即协鑫集团和营口其印拟于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显示,你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1564万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的0.31%,成交金额约691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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