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渤海证券前高管违规交易致客户亏损1200万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近700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王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被告人王某(原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参与实施该违规项目,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 此后,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具体来看,2011年11月,王某与李某某预谋套取单位公款以偿还客户损失。王某在李某某认可后与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商议,决定以渤海证券公司下属5家营业部的名义与上海众融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该公司软件产品为名,向上海众融公司支付合同款439.5万元。 2012年1月,上海众融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420万元汇入王某、李某某个人账户。 2011年11月,王某虚构了订制印刷品的事实,由渤海证券向天津市宁河孝宗办公用品商行支付印刷费人民币41.96万元。后宁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税金后,将人民币40.28万元返还至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账户。 2011年12月,王某给渤海证券下属北京西外大街营业部、天津华苑路营业部、天津云际道营业部、天津武清泉旺路营业部这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然后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5万元。 此外,渤海证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8.6万元。 2018年11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贪污罪,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19年4月28日因等待同案犯审判结果,法院中止审理。2020年3月17日恢复审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判处。 同时,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天眼查显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北方国际(000065,股吧)信托投资公司、原天津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集合国内多家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证券公司,于2001年6月8日正式开业。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度,公司主要业务条线营业收入总和为28.05亿元(不含其它及抵消项),其中:自营证券投资业务营业收入占比最大为54.15%,较上年增长126.21%,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15.57%,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4.89%。信用业务占营业收入9.33%,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占比约为3.02%,另类投资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占比较小,为1.9%、0.69%和0.45%。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占比有所增加,证券经纪业务、信用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收入占比相较上年减少,直接投资业务和期货经纪业务对营业收入贡献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