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仍在持续!新城控股遭律师实名举报
日期:2019-09-25 11:03:11来源:网络整理编辑:佚名

 

新城控股(601155)的黑天鹅事件仍在持续发酵。7月7日,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

7月3日,王振华因涉嫌犯罪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受此影响,新城旗下三个上市公司股价跳水,三日市值蒸发近400亿。7月4日,新城控股公告称,实控人王振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免去董事长职务,但仍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实名举报信中,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称,王振华在其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即为新城控股作为上市公司主体已知悉该重大事件。

新城控股应在王振华接受调查前,立即通知新城控股有关人员及部门依法处理。即使依照《信披管理办法》2个交易日披露期限要求,新城控股也至迟应在7月2日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举报人看来,王振华在6月30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时,最晚在7月1日被公案机关立案调查时,即应预见自己将因涉嫌犯罪而无法履行董事长职务,对新城控股公司经营以及股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应立即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并安排后续事务。

“但是,新城控股却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举报人认为。

就此事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告诉第一财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披露,时间期限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的话,上市公司就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状况或者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相关风险因素。” 王怀勇表示。

公告披露时间同样被质疑。7月3日,新城控股于当日召开董事会。举报人质疑,董事会通知由何人具体何时通知?会议记录中是否讨论过应于7月3日立即披露?决定于7月4日公告而非7月3日立即披露的原因是什么?

此外,截至一季度末,新城控股有38415位股东,由王振华控制的股权有67.17%,另外有近9%在机构手上,其余均为散户。

举报人表示,王振华、新城控股高管是否在6月29日至7月4日开盘前与新城控股有关股东、股民、贷款银行、债权人等以任何方式(包括通过第三人)进行过联系?联系内容如何?

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3日共有5起大宗交易。中国银河证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4度出现在卖方席位上,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连续三天的5笔大宗交易。来自宁波的卖家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其中仅中国银河证券一家就卖出155.6万股,成交额6500万元。

举报人提请证监会对可能存在的内部交易进行调查。

新城实控人事发后,多家持有新城股票的机构相继调低持仓估值,最高一家给出五个跌停的预估,此后穆迪、标普、惠誉和中诚信四家评级机构就新城事件发布报告,或调整评级,或将之列入负面观察。

此际举报风波再起,新城控股的危机仍在持续。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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