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日期:2018-09-11 09:41:53来源:中国网编辑:互联网

并通知申请人, 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操作细则 为执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

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祝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曳课菰伦饬薹延贸黾彝ピ鹿ぷ适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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