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不做追溯调整,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 )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及时进行清算,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