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日期:2018-07-27 20:12:40来源:中国网编辑:互联网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不做追溯调整,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 )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及时进行清算,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各

分享到: 888
新闻热点
家居快讯
房产资讯
智能家居
牛房网关于版权事宜声明:
关于牛房网-媒体报道-人才招聘-广告服务-友情链接-联系方式
牛房网 版权所有 2015-2020
客户服务:020-20398888 广告服务:020-20398889 技术支持:020-20398880
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与牛房网客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