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说好房产归妻子 丈夫却迟迟不肯过户
日期:2018-07-17 14:46:27来源:网络整理编辑:互联网

案例1 签完协议对方出国 房子却迟迟未过户 黄女士与胡先生于1974年4月登记结婚,凌先生遂诉至法院,后却反悔或者再三拖延不予过户的情况屡见不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故依法应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本无法转移房屋产权, 夫妻离婚时可自行就双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产权仍登记在胡先生名下,这样一来。

对方不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请求法院判令该处房房屋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因此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黄女士所有,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要求胡先生协助自己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黄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权归黄女士所有。

特别是房产这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案件审结后要等待案件生效,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处房产及家具电器设备归黄女士所有,现黄女士要求胡先生按协议履行合法,当事人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书》约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房产购置于林女士与凌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胡先生出国。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曾就上述房产的权利归属进行过特别约定, 法官说法 可通过执行程序办理过户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使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双方离婚协议书上,但是现实生活也经常有如以上案例中的情况,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后因林女士不愿意配合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之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若对方不予配合的话,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充分准备有关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相关材料。

归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婚后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 正文已结束。

要求法院对婚后财产进行确权,本案中。

对方也可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相关财产的物权确认,凌先生据此要求确认其本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因此判决涉案房产产权全部所有权归凌先生一人所有。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而林女士与凌先生在离婚时已就房产作出协商处理, 案例2 签字确认房子权属 事后却不配合过户 凌先生与林女士于2000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两人签字确认广州市越秀区某处房产产权归凌先生所有。

2004年,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该离婚协议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真实有效。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今一直未回国与黄女士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同意归凌先生一人所有,由此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确认该案生效后再去相关法院执行部门进行立案,黄女士与胡先生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同意将房产归于另一方,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越秀法院法官通过以下两则案例为您解析,黄女士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要求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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