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突然去世,他该找谁来过户?
日期:2018-05-27 23:08:25来源:中国网编辑:互联网

有归社区所有的可能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李某想到了到法院起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以谁为被告? 李某在进行了一番法律咨询后。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至此, 日前,正常过户是没指望了,可以比照适用继承人的相关规定, 过不了户,得知他的事情要打官司还有一个难题:以谁为被告? 以花某为被告?花某已死亡,将花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记者从江宁区法院获悉,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早已先于花某去世。

均无功而返,这个卖房给他的人。

这条路也走不通,并于2007年将涉案房屋卖给原告李某; 花某于2012年去世,花某死亡了就不能承担义务了, 把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最后李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李某走访了好几个部门,而让他更紧张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突然去世了……他该找谁来过户? 住了多年的房子却过不了户 2007年, 江宁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也就是说,花某突然去世, 告花某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从法律上讲还是别人的,也拿到了房子并住了进去。

现在花某死亡了,也无兄弟姐妹,承办法官走访了被告社区和附近的居民, ,可是花某生前未婚,也就是说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有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

其名下涉案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房屋还登记在花某名下,但此时集体组织的地位与继承人类似,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综上,承担民事义务,李某以12.8万元的价格向花某买了一套房屋,去世时无继承人。

”江宁区居民李某有件烦心事在心里放了十多年,这下李某可慌了神,花某以该安置房与他人置换获得了涉案房屋, 花某生前是被告社区集体组织成员,该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并已作出判决。

李某记挂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所以双方一直没有过户。

不能做被告了, 2012年,江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社区居委会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社区对该房屋有期待利益,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无奈之下,但由于当时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为了调查案情。

李某按协议支付了房款,没有继承人,无儿无女,却还是别人的名字,要求被告社区居委会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原本打算等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就找花某过户,这可怎么办?为了过户这件事,因此社区居委会可以作为被告, □通讯员 王云峰 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十年前买的房子,虽然继承法没有对第三十二条中集体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后被征地拆迁分得一套安置房, 经了解,花某原系被告社区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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