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初资产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5号显示,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初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太初资产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青岛证监局赴太初资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太初资产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太初资产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太初资产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太初资产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太初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太初资产成立于2018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公司股东为邓茜之、彭晓峰,持股比例分别为99%、1%。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5号 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你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我局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你公司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你公司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你公司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