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名住户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2021-11-16 09:48:06来源:网络整理编辑:互联网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通讯员肖波报道: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令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是目前深圳市因建筑施工噪声侵权引发的涉及人数最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内,建设单位是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建三局二公司。因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扰民,被附近住户多次投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针对中建三局二公司11次违法排放行为(超时排放7次,超标排放4次)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132名住户的申请,通过摇珠选定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地和住宅在同一时间段的噪声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超标排放行为,致使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和福昌大厦,以及没有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1栋、6栋的噪声均超过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限值60dB(A)。

  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离福民新村距离较近,中建三局二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中建三局二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的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二审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同时,综合考虑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行政处罚事实,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音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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