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地区,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约定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首套自住需求,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其中, 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其中,各成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报告, , 附件: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