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山东一营业部2项违规遭责令改正 内控不完善
日期:2021-03-13 15:01:28来源:网络整理编辑:佚名
中信证券山东一营业部2项违规遭责令改正 内控不完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2020〕77号)》显示,经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2项问题。 

  一是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楼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直至2020年6月24日《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住所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0楼、11楼”变更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1楼”。二是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送。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2日,注册资本24.94亿人民币,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直接持股。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29.27亿元,于2003年1月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77亿股,持股比例17.62%,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0.00亿股,持股比例15.47%。 

  中信证券官网显示,中信证券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47%。中信证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通过全牌照综合经营,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境内外超4万家企业客户与1030余万个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目前拥有7家主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中国境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等主要子公司都在各自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2020〕77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楼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直至2020年6月24日《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住所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0楼、11楼”变更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1楼”。二是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我局报送。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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