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父亲再婚后离世,儿子和后妈争房产却分文未得!只因…
日期:2019-08-16 11:04:43来源:编辑:佚名

2016年2月,84岁的吴老先生

在这个冬天跟74岁的于女士喜结良缘。

结婚后不久,吴老先生就立下公证遗嘱:

在自己去世之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

由妻子于女士一人继承。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吴老先生与于女士的感情在婚后热度逐渐消退,同时吴老先生也觉得亏欠自己的儿子小吴。

吴老先生提出变更公证遗嘱,于女士知道后,与小吴夫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7年9月达成共识并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约定,于女士和小吴夫妇各占该房50%的产权,但房暂挂在于女士名下。对于其他财物,首先保证吴老先生治病需要,不足部分由小吴夫妇以及于女士共同承担50%。

不久,吴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后事,小吴夫妇请求于女士履行先前的约定,分割房产,却遭到于女士的拒绝。于女士还独自将房屋出售。

经协商不成,小吴夫妇将于女士告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分得于女士所得房款的1/2。

庭审中,被告于女士辩称,涉案房屋权利自始至终与原告小吴夫妇没有关系。吴老先生在世时,涉案房屋属于吴老先生的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后,于女士是依据吴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的。

另外,《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前,于某撤销赠与合同,不再赠与原告小吴夫妇1/2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吴老先生生前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小吴夫妇,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据此,被告于女士要求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涉案房屋系吴老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被告于女士基于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因未能举证完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再者,双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订的《承诺书》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定,在吴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后,没有无效的情形出现,《承诺书》约定的赠与协议有效。现被告于某继承了涉案房屋并予以出售,不愿意交付1/2房款给原告方,视为被告于某撤销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依法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来源:宁波晚报、新闻晨报、周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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