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需要缴纳20%的赠与税,若有不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要出售一套房,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请问是按交易全款的20%。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按评估价的20%?还是减去买房款再按20%缴税? 烟台市税务局 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都是赠与的房产,问题编号为 861477 的网友留言咨询:一、个人名下有2套房,都在芝罘区, 。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请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