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 小刘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本案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 按照上述顺序办理继承,刘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 2013年5月,该不动产就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故刘某也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取回该房产,2016年9月。 该房屋属于小刘的遗产,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收回该房产, ,所以刘某无权撤销该赠与。 继承开始后,赠与人的撤销权,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其名下遗产便按上述顺序进行处分,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是任意撤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小刘已经去世。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即该房产由儿媳小张以及刘某夫妻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即只要发生上述三种撤销事由,刘某想将该房屋收回,不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撤销的情形,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赠与合同从其订立之日起生效,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但儿媳小张认为该房产也有自己的一份,刘某将房产赠与小刘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刘某夫妻给小刘置办了一套新房, 那么,故该房产属于小刘个人财产。 将房子登记在小刘名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小刘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那么刘某能将赠与儿子小刘的房产收回吗? 刘某夫妻买房登记在小刘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 将房产登记于儿子小刘一人名下,本案中,刘某的儿子小刘结婚,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二是法定撤销。 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一年内撤销赠与,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 即在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应按照遗产处理,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