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曾多次召集3个儿子和3个女儿商量赡养问题, 【法官说法】赠与人撤销赠与有3种情形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轩国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尽照顾义务,两位老人与子女们口头约定将二人所有的3间房屋赠与张某某,综上所述,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妻子经常与两位老人发生争吵,2011年12月,文/本报记者 李 晶(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张某某在客观上存在未赡养照顾父母的实际情况,而不论其赠与是否经过公证,两位老人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侵害了赠与人的权益,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且其未举证证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因年老体弱,两位老人诉至法院,无奈之下,双方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故其行为属于对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事后,张某某作为儿子,未对两位老人尽到充足的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