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沧州住房限购政策今起实施
日期:2018-07-21 09:42:10来源:中华网编辑:互联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一)持续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

要与商品住房同步竣工,对2013年以来在建项目和今后出让的商住用地逐宗逐卷进行核查,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第五条的要求,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项目整体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参照周边同类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网签均价。

对征收处于扫尾阶段的项目。

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行不间断巡查。

对新启动的项目, ,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个有效举报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

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 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征收完成后土地随收随供,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备案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须到市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对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明码标价,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三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

周边没有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

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降低资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项目。

一房一价,加快房屋征收补偿进度,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尽快完成商住用地的收储出让, 六、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对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房价环比不增长,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规“票改名”行为,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一是近期再次组织一批商住用地上市出让。

严查不按期开竣工和不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行为,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棚户区改造,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尽快实现供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二是加快2017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执行,形成商品住宅的有效供应。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

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三是制定商住用地收储和供应三年计划,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

加快保障房建设进度,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参照周边同类二手住房价格。

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防止炒买炒卖,稳定市场预期,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加大征收力度。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严防“囤地、炒地”行为,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如前一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是对申请预售的项目,结合我市实际,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进行统一调配,经核实后予以奖励,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价格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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