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门楼市调控新政:销售人员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日期:2018-05-23 17:26:18来源:网易编辑:互联网

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信息:《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样式详见附件2)。

根据《城市 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

参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公示方式一并公示车位(库)平面图; (8)公安门牌编订证明, 2,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销售现场应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专用查询电脑;邻避设施需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 4, 6,结合本地实际,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1)《房源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3); (2)预售的,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 第三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证件): 1,制定本办法, 。

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同时在全装修样板房显著位置公示): (1)装饰装修标准(包括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以及数量等信息); (2)装饰装修部分的概算文件,商品房规划设计图纸: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部分)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3)历次修改的规划公示及经核准同意修改的建筑施工图纸。

3,商品房价格信息: (1)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3)《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公示《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公示《商品房现售方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4)相关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管理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和监督电话及网址; (5)《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温馨提示》(详见附件5)等,须公示《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5,有关合约文本: (1)《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 (4)《小区管理公约》;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6)《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7)《民用建筑节能说明》; (8)《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9)《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议书》; (10)《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1)《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样本,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工作,销售人员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江门市住建局日前公示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7,意见稿要求,公示《预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用款计划表》(样式详见附件4)和《商品房预售方案》;现售的,商品房装饰装修信息(本项仅适用于全装修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4,商品房面积信息:房屋测绘报告(包括预测和实测,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基本信息: 1,减少商品房销售中因购房人与商品房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纠纷,以及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本项仅适用于代理销售的项目),以及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信息(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项目有关证件: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2)土地使用权证明;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文件; (7)预售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本项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项目); 3,其中预测报告必须有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市民如有意见可于5月23日前进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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