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社部门发布政策说明丨涉养老、扶贫、医保、社保、生育、工伤、赔偿金……
日期:2019-01-10 12:02:06来源:编辑: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人事争议案件中医保、社保、生育、工伤、赔偿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最新的《意见》明确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康复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都算“工伤医疗费”。

用人单位没办医保

劳动者可申请赔偿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票据,并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作出仲裁裁决时,应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但因劳动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除外。

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产检前工资标准

劳动者依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工伤职工工作超过一个月未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数额计算。无法确定的,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照工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日前,哈市人社部门发布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说明。对哈尔滨市市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8]3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市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并在今后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同时符合贫困人员和重残代缴政策人员,按贫困人员代缴政策代缴。贫困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例如:

1、赵某,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之一),自愿选择200元缴费档次。首先赵某需要自己缴纳所选择的200元,享受政府补贴40元。另外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再享受政府补贴30元。赵某个人共缴纳200元,个人账户累计200+40+100+30=370元。由于贫困人员代缴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赵某如果补缴2018年之前欠费,需要自己补缴保费。同时,补缴年份也没有政府补贴。

2、赵某,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之一),自愿选择0元缴费档次(只有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允许选择0档缴费)。

政府为其代缴100元,享受政府补贴30元。赵某个人不需要缴费,个人账户累计100+30=130元。由于贫困人员代缴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赵某如果补缴2018年之前欠费,需要自己补缴保费。同时,补缴年份也没有政府补贴。

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可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保障所或区级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市辖各县(市)政府代缴相关政策请咨询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哈尔滨市各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 1.道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地址:道里区抚顺街80号2楼 0451-84515581

  • 2.南岗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地址:市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 0451-82839972

  • 3.道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地址:道外区南康街54号 0451-88340026

  • 4.平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地址:平房区友协大街98号106室 0451-86503166

  • 5.松北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松北一路53号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厅侧厅 0451-88101443

  • 6.香坊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香坊区联草街9号民生大厦507室 0451-51895808

  • 7.阿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地址: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一号楼503室 0451-53744405

  • 8.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中心

    地址:呼兰区公园路20号 0451-57337762

背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目前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缴往年欠交保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当年保费收缴期为1月1日至11月30日。年满60周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需要补缴往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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