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住宅商用”乱象问题,进一步明确“住宅商用”的监管职责,市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下同)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工商登记,并通过审批监管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施工。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或业主,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经批准取得合法“住宅商用”资格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按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缴纳。 沿街住宅等房屋擅自进行外部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变更临街门窗、私搭乱建、私设牌匾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住宅商用”问题发生地所在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问题处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公布实施起3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年检时,核验其取得的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的有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限期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提供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有关材料的,应认定为非法“住宅商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也要建立“住宅商用”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业主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或业主,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住宅商用”行为,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及时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处理。 我市还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达到进一步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目的。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jwjzyglc@jn.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6室,邮编:250099。 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