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规矩来了!净资本不低于3亿、不低于B类BBB级,征求意见稿涉及46条细则聚焦八个方面
财联社(深圳,记者 周晓雅)讯,7月9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子公司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8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行业发展与有效监管、风险防范不相适应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起草了《子公司办法》 据《子公司办法》起草说明显示,近年来,期货公司通过设立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境外等子公司方式,既促进自身发展,也有效服务了实体经济。但随着期货公司子公司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方面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与有效监管、风险防范等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缺少对境外子公司全面、系统规范,难以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 三大原则八大主要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证监会以主要遵循聚焦解决突出问题、规范主体行为与预留发展空间相统一、体现聚焦主业提升服务能力的政策导向等三大原则为思路,起草《子公司办法》。 具体来看,《子公司办法》共46条,分为总则、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子公司办法》囊括境外子公司规范、子公司监管职责与协作、子公司设立条件与业务范围、子公司层级数量、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职责、子公司行为规范、母子公司业务协同、过渡期安排等八大方面内容。 就子公司整体而言,在《子公司办法》生效后,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具备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分类评价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但是设立条件不溯及既往,也非持续满足条件,境内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 私募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以引导子公司聚焦主业,避免无序扩张引发风险。 从监管角度来看,为保证监管有效性,明确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层级只能有1层,经营每项业务的子公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但风险管理子公司不作数量限制,与公司本身经营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即可。 同时,实现行政监管适度介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负责对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并可以对期货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可根据需要对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的业务活动实施延伸检查。 除外部监管以外,《子公司办法》还压实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覆盖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期货母子公司及相关实控方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子公司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关联交易管理等。 子公司行为规范也得以明晰,《子公司办法》明确子公司的8条底线,明确子公司不得参股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股地方交易场所及清算机构等与所经营业务无关的机构等,重要事项也需要及时报告。 境外子公司作针对性安排 过渡期36个月 对于境外子公司,除要求其遵守《子公司办法》对子公司的统一规定外,还针对性地作出了安排。比如,境外子公司原则仅能设立2层;境外子公司数量应与公司的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境外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参股其他机构等。 在规范子公司的同时,《子公司办法》为子公司发展留足空间。《子公司办法》 提出,强化期货母子公司业务协同。包括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为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在确保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为子公司的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提供支持和服务;适度扩大期货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范围;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规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针对《子公司办法》的过渡期安排,证监会表示,为保障办法平稳落实,本办法施行前,期货公司已经设立、受让、收购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层级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6个月内整改完毕。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具体认定。 |